当事人咨询:律师你好,我想咨询下,离婚如何确定房产的归属?
徐州律师解答: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的第7条和第10条是有关房产归属的规定。
其中第7条规定,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
这就意味着,按照司法解释(二)第22条的规定理解,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,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,视为对子女及配偶双方的赠与。而按照司法解释(三)中第7条理解则是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。
另外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三)第10条规定,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”
这就意味着,离婚时,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,婚后共同还贷,房产证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的,在夫妻离婚无法协议房产归属时,该房产应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所有,其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按揭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进行补偿。
因此,需要人们特别注意的是,在遇到上述两种情形时,如果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,应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,尽量做好财产权益的维护与防范工作。比如,注意房产证上产权人的登记;涉及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,注意保留相关出资证据等。